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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刀法院:强化行政审判工作

作者: 李卿 刘璐璐   发布时间: 2015-05-15 15:08:18

   

2014,掇刀法院扎实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充分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7件,审结27件,审结率为100%,其中判决17件、撤诉10件,撤诉率达37%,全年无一上访或缠诉案件,行政审判工作呈现出裁判正确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和矛盾化解率均达100%的良好局面。

(一)公正树立权威,裁判正确率100% 。

一是用庭审彰显公正。在审判中,注意在庭前与当事人沟通,通过协调、谈话等形式引导其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诉讼失利;庭审中更是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意见,随时注意树立法官和法院的公正形象,让当事人产生信任感;规范庭审程序,当庭确认案件事实,让当事人心中有数,明确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审辩论,增强庭审说服力。2014年3月,审理的原告荆门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证据显示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且实体上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也站不住脚,本可以不用开庭就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考虑到简单处理会让原告产生“裁判不公正”的情绪,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庭审说服原告。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庭审,原告终于理清了事理。庭后,原告自知理亏,主动找到承办法官提出撤诉,并表示了对被告的歉意。

二是用文书阐释公正。注重裁判文书在对事实、证据和论理及相关理论表述的逻辑性、说理性,克服罗列证据和说理简单的习惯写法,增加分析、说理等判案理由部分内容,力求使裁判文书达到让当事人胜诉胜得理直气壮,败诉败得心服口服。2014年5月,审理的原告黄某诉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职责案,被告对于原告工伤的特殊复杂的情况把握不准,认为不符合应予支付工伤保险金的条件,但在接到判其败诉的行政判决书后,看到该判决书将当事人各执一词的争议焦点问题一一释明,自己原来的模糊认识一下子变得清楚明白,当即表示不上诉,并及时支付了原告的工伤保险金。

三是用普法传播公正。注重与当事人进行判后沟通,对败诉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法治教育,对败诉的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监督其规范执法行为;有意识地选择一些复杂或有影响力的行政案件,邀请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等共计320余人次旁听庭审;根据案件类型为行政机关开展执法专题讲座3次,助其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进工厂、下社区不定期开展行政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3次,现场解答法律问题,使办案和法律宣传有机结合,为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和顺利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沟通获得理解,行政首长出庭率100%。

一是加强庭前思想沟通和交流。过去,由于众多原因,各单位行政首长一般都不愿出庭应诉或直接面对当事人。为此,承办法官利用通知行政机关应诉到开庭前这段时间,多次多层面与行政首长沟通,从承办法官到庭长,再到分管领导,层层“逼近”,打电话或上门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充分沟通,促使行政首长摒弃传统观念,主动出庭应诉。

二是发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议书》。随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发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议书》,书面告知案件的原告、被告、案由、案件开庭时间等内容,阐明出庭应诉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直接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该建议书打破了“口说无凭”的僵局,让行政首长们实实在在感受到了出庭应诉的必要性,促使他们出庭应诉。

三是加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宣传力度。积极拓展行政审判服务工作方式,通过授课培训、案例指导、座谈交流、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以舆论引导和思想渗透,取得了行政机关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理解和支持。2014年,审理的原告熊某、代某不服被告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时,该分局局长不仅亲自出庭应诉,还带领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治安大队的干警旁听庭审,庭后组织大讨论,针对案件审理中暴露出的该局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待当事人态度不好引起当事人反感、沟通不到位导致当事人认识产生偏差等问题和询问笔录记录不详细、处罚文书制作有瑕疵等问题进行了作风整顿。

(三)协调创造双赢,矛盾化解率100% 。

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注重立足于协调,尽可能地争取和解、协调结案。主要采取诉前介入、庭前和解、庭审释明、庭后协调等多种方式,从诉前、庭前、庭审、庭后四个环节入手,全程做好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同时因案制宜确定协调方案,力争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2014年7月,审理的原告徐某不服被告掇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案,徐某在偏僻地段发生交通事故,无证据证明事故经过,交警部门不能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故被告也不能确认徐某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条件,不予认定工伤。而徐某受伤惨重,给其家庭造成了难以承受的灾难,其家属到交警部门、被告处吵闹无门后选择到法院吵闹,要求还他“公正”。承办法官在接到此案后,考虑到“不予认定工伤”是没有协商余地的,所以从始至终都耐心细致地与之沟通,让其认清事理服判。同时,动员交警部门和被告一起做用人单位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几经周折,最终促成了用人单位对徐某15万元的“补偿”。徐某一家人于不幸中“万幸”得到了救济,万分感激地离开了法院,并表达了对交警部门和被告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