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犯罪后积极赔偿,法院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作者:
罗 勇
发布时间:
2015-08-31 17:03:07
近日,屈家岭法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未成年人犯罪后积极赔偿,法院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2月出生,湖北省体育运动学校学生,住应城市,2015年1月1日11时许,在屈家岭建设路路段,受害人李乙及其家人与李某的姨妈宋因停车位发生语言冲突。在争吵中,李乙将宋的眼镜戳掉在地,双方遂发生肢体冲突,李某和宋的儿子卢某见状便上前与李乙打斗。在打斗中,李某用拳头将李乙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与李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李某家属代为赔偿李乙经济损失5万元,李乙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李某因亲属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后,未采取合理方式处置,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系初犯,已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当庭支付;李某的犯罪行为已得到受害人的刑事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判处如下: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