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作者:
苏 华
发布时间:
2014-07-25 08: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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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系荆门某公司品质管理部经理,其工资为每月12 000元。在公司《员工手册》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凡在周一至周六半天正常上下班的为正班出勤”。公司对普通员工的出勤管理实行打卡制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不实行打卡管理,田某的考勤由其自行安排,品管部经理助理负责记录,该记录定期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稽查组上报,作为高管当天是否在岗的证明。根据该记录,田某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的加班天数为155.5天。田某在其工作期间,未向公司申请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后因其他原因公司解除了与田某的劳动关系。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田某的请求之一是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双方认可的《员工手册》上的规定,副经理级以下人员上班都必须刷卡作为考勤记录,而田某系品管部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无须刷卡,公司也未对田某实行打卡考勤制度,田某可以自行调整安排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田某的月工资为12000元,是荆门市2011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50元的近六倍,田某应为企业高管人员。田某在职时,公司虽未对其岗位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品管部经理这一岗位的工作性质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未办行政许可手续是属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公司对田某实行的不定时工时制度,故田某要求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其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判决服判息诉。且公司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将其内部的所有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均在劳动部门办理了不定时工时制的行政许可手续,避免日后再起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