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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法院推行“四个明确”提高当庭裁判率

作者: 王京霞   发布时间: 2013-10-30 08:38:08

   

当庭裁判率不高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难题。今年以来,荆门市东宝区法院在案件审理活动中以当庭裁判为切入点,出台并执行“四个明确”的规定,当庭裁判案件1085件,当庭裁判率达90%,案件审理周期明显缩短,缓解了当事人诉累,防范了不当干预,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明确当庭裁判的适用范围。该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各类案件进行梳理,明确了当庭裁判的适用条件及例外情形:一是当庭裁判的案件类型为民商事(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类)案件和刑事一审案件;二是当庭裁判的前提是庭审事实清楚,合议庭意见一致,能准确适用法律,当事人情绪稳定,当庭宣判后不会造成负面影响;三是公告送达案件,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的案件,重大复杂、新类型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合议庭在主要事实、证据或定性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不适用当庭裁判。

明确当庭裁判的庭前准备工作。凡符合当庭裁判范围的案件,独任庭或合议庭必须做好庭前阅卷工作,掌握案件情况,拟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分析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或风险,制定相应预案,确保当庭裁判顺畅高效。

明确当庭裁判的实施程序。对于拟当庭裁判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宣判前应向文书签发权人汇报并经其同意;宣判后应在三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当庭裁判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对文字进行部分修正,但不得对裁决内容有实质改变。

明确当庭裁判的释明要求。当庭裁判的顺利进行,需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该院特别重视对诉讼参与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在立案环节除了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印制了《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流程》等小册子供其阅览,让其充分了解诉讼程序,知悉诉讼风险,为当庭裁判奠定基础;二是在庭审环节要求承办法官耐心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体现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的紧密联系;三是在宣判环节针对当事人疑问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