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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法院宣判我市首例“回收油”案件

作者: 刘 晶   发布时间: 2016-09-20 15:26:16

今年9月,京山县法院对我市首例“回收油”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11月,被告人熊某在京山县新市镇开设了一家酒店,兼营餐饮和住宿业务,被告人杨某系该酒店厨师。2015年11月起,为提香火锅味道,降低经营成本,熊某授意杨某熬制“老油”,即用漏勺过滤客人吃剩的火锅汤底,回收油汤,再经过高温加热熬制,蒸发水分,留下火锅油。在制作新火锅的过程中,加入“老油”和熬制好的火锅底料一同入锅,供消费者食用。2016年3月3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此事,后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传唤杨某与熊某,两人按规定时间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8月5日,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

京山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因事关群众食品安全问题,决定快审快结,有力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杨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熊某、杨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其中熊某系主犯,杨某系从犯。该院开庭后仅一周就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