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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法院为巡回审判立“新规”

作者: 王京霞   发布时间: 2014-09-03 11:13:17

   

为切实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东宝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台了《东宝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扩大巡回审判覆盖面,让法院工作更加接地气

一是明确巡回审判案件范围。《制度》确定三类案件应当进行巡回审判,分别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年老、疾病、伤残、生活困难且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赡养纠纷案件;就地巡回审判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并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典型案件。对于涉及房屋不动产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到法院参加诉讼确有困难的案件及其他主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等六类案件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同时,《制度》还规定对属于不能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适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等三种情况的案件,不宜进行巡回审判

二是规范巡回审判方式。《制度》规定巡回审判实行定点式和流动式两种审判方式,以扩大巡回审判覆盖面。人民法庭在管辖范围内人员居住相对集中、交通较便利的基层组织办公区设立巡回审判庭,在巡回审判庭外张贴公示栏,将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办公时间及承办法官的电话等信息予以公示。在未设立人民法庭的乡镇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每月安排1名法官到巡回审判点办公不少于1天。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巡回审判点为原则,但原告行动不便的案件除外。双方当事人均行动不便的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法庭在受理案件时,实行就地收案,及时转审查、立案。

        三是强化庭前准备工作。对于准备实行巡回审判的案件,在送达文书时应当将实行巡回审判的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开庭三日前,在巡回审判庭或巡回审判点张贴书面公告。根据案情需要,开庭前要与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联系沟通,共同做好法庭秩序维持工作。巡回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答辩和举证期限的规定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

        四是注重审判细节。尊重公序良俗,对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当地善良风俗、民间习惯合理采纳,并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充分发挥当地基层组织、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或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激活调解资源。遵守司法礼仪,在办案活动中统一着装,庭审用语注重规范化与通俗化运用的有机结合。固定巡回审判点开庭时就地选址,不拘形式,但需悬挂统一的国徽和“巡回审判庭”条幅,设置简易审判席和其他相应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