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保障人民环境利益
荆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荆门市某混凝土公司赔偿荆门市东宝区立义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因粉尘污染导致的损失52.39万元。
东宝区立义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种植普通葡萄、青提、红提及水晶提子等品种,种植面积110亩。荆门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年产24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该公司地址比邻立义葡萄合作社的牌楼科技葡萄园,二者位于杨竹路两侧,隔道相对。混凝土公司所产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添加剂(矿粉)及混凝土外加剂等产品均通过大型搅拌车等载重车辆沿杨竹路运往施工现场,此运输路线涵盖牌楼科技葡萄园西侧之杨竹路段。由于运输量极大,一方面,导致杨竹路段严重毁损,引起道路扬尘;另一方面,由于其运输车辆出料口均未加装防漏袋,致使其在运输途中出现洒漏,致使所漏物质变干后成为水泥粉尘。该混凝土公司运输车辆及其他车辆经过,均扬起水泥粉尘。大量的水泥粉尘飘至立义葡萄合作社经营的葡萄园,裹附于葡萄树叶及葡萄之上,致使葡萄受到严重污染。立义葡萄合作社以污染导致葡萄严重减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已查明,混凝土公司的运输车辆在杨竹上存在漏洒、倾倒水泥的行为,致使水泥粉尘附着于立义葡萄合作社种植的葡萄叶面及果实,给立义葡萄合作社造成了损失。为更为直观的感受立义葡萄合作社诉称的粉尘污染情况,法院审判人员前往葡萄园和杨竹路进行了实地了解,发现有车辆经过时,杨竹路的粉尘确实比较严重,鉴于葡萄受到污染的事实客观存在,且葡萄园的地形沿杨竹路呈现南北向长、东西向短的特点,受粉尘覆盖的范围较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荆门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发挥刑事审判对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打击震慑作用,对环境资源犯罪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发挥行政审判对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的监督作用,支持、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完全、充分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职责;发挥民事审判对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的保障作用,认真审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合理确定环境污染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通过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为全市环境资源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截止2019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7件。其中刑事62件,判决有罪62件;行政案件16件;民事损害赔偿案件9件,判决赔偿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