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约定过高法院不支持
作者:
李吉平
发布时间:
2013-11-22 08:46:04
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双方约定的逾期借款利息与违约金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该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9日,季某因开发房产向张某借款20万元,约定2011年1月9日还款,逾期按照20‰的月息计算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借款到期后,季某不仅未还款,还以工程缺乏资金为由,于2011年1月19日再次向张某借款7万元,约定同年4月9日还清。两笔借款到期后,季某还是没能还款。张某起诉要求季某偿还借款27万元,按20‰的月息计算20万元借款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季某与张某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季某应按约定偿还张某借款27万元。季某出具给张某的借款20万元的借条中,虽然明确约定了按20‰的月息计算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因该利息及违约金总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双方20万元借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85%的四倍即23.4%计算。7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法院判决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23.4%年利率从2011年1月9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