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立案庭认真落实新旧案号衔接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人民法院将起用新的案号。为此,市中院立案庭认真学习《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积极落实各项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2015年12月15日,立案庭安排具体从事立案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全省法院关于新案号规定及标准的专项培训;所辖法院均参加了集中视频学习。屈家岭人民法庭也于12月21日派人到中院立案庭向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学习;沙洋县人民法院在会后落实较到位,该院一把手院长亲自抓,要求分管院长会同立案庭对本院的五个派出法庭进行业务培训,务必保证2016年1月1日新案号的使用,做好新旧案号的过渡;中院立案庭为工作人员购买了相关业务书籍,要求在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细心研读,做到人人熟悉新规定,个个会操作。
二、积极做好新案号的准备工作。新案号开始使用后,和旧案号最大的区别是从案号中看不出案件由哪个业务庭办理,所以做好案件登记和建好台账尤为重要,为此,该庭正在印制各类案件登记薄和台账,以备新案号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主动与其他业务庭沟通,做好立案后的案件移送和交接工作。
三、掌握新旧案号的几个重大变化。1、新案号中取消了以往的法院名称而以法院代码显示且“字、第”不再出现在案号中。2、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编号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编号出现,严禁各级法院自己创设案号。新的案号严格与三大诉讼法的衔接,以诉讼程序规范案号的设置。例如:民事一审案件,不再冠以“民一初”,而是直接将所有民商事案件统编为“民初”,而按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取消了部分案号,例如:“法函”“减刑”等,将更多的案件进行了归纳在“刑更、刑更监、刑更备”,按再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裁判后上诉的不再区分民再初、民再终,而统编为民再。3、因案号的变化也引起了实体审理的变化,例如: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事项,并不限于民事生效裁判原审理的事项,也包括进入再审后依法一并审理的事项,如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或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