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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谬误”走投无路 另辟蹊径“柳暗花明”

作者: 李方秀   发布时间: 2014-06-19 10:24:11

   

“合成谬误”是个经济学观点,即指对个体或局部来说正确的东西,对整体或全局来说未必正确。在审判实践中就容易碰到这样的问题,单独的几个案件各自的审判结果都是正确的,但综合几个案件的结果时就会出现矛盾或错误。那么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或为当事人找到出路就要考验法官的智慧了。

2014年4月,掇刀区法院审理一起海事行政登记纠纷案件。原告孙金芝和第三人孙金秀系同胞姊妹,2009年俩人合伙出资百余万元建造了一艘船,姐姐孙金芝授意妹妹孙金秀全权办理该船办证及营运的相关手续。妹妹孙金秀与第三人湖北钟祥市陈集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陈集航运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并以第三人陈集航运公司的名义向被告荆门市地方海事局申请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被告依法向第三人陈集航运公司颁发了船舶所有权证书。2011年年初,孙氏姊妹在运营中发生矛盾。姐姐认为船舶所有权登记在陈集航运公司名下,是妹妹孙金秀有意串通陈集航运公司“霸占”自己的船,便找到被告要求变更登记,但其无法证明自己对该船享有所有权,被告不予变更。孙金芝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诉争船舶属孙氏姊妹共同所有,双方各享50%共有份额。由于双方出资情况复杂,合伙事项又无明确地书面约定,该案判决后双方不服而上诉,后经再审发回重审再上诉,直至2013年6月终审生效,确认诉争船舶属孙氏姊妹共同所有。历经三年的民事诉讼,再加上诉争船舶停运,损失惨重,孙氏姊妹之间早已反目成仇。2013年10月,孙金芝持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向被告申请变更诉争船舶所有权登记。被告认为需共同所有权人孙氏姊妹共同申请才能变更,而孙金秀不同意变更。无奈,孙金芝向该院提起前述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陈集航运公司颁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

该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的行政登记行为并无不当,原告孙金芝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简单地一判了之,法院虽无法律责任,但对于原告孙金芝来说,其要想将诉争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孙氏姊妹名下就艰难了。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不宜判决。如何纠正这种“合成谬误”,为当事人寻找便捷的救济的途径呢?经过仔细研究了本案,承办法官终于找到了一条蹊径,建议荆门市地方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以陈集航运公司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为由没收了其船舶登记证书。孙金芝诉讼愿望实现因此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