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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一起吸的毒,怎么我坐牢?”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5-05-20 09:49:25

三两好友相聚,小酌几杯怡情,酒正酣时,竟相约开房吸毒醒酒?如此“待友之道”着实太“刑”。其中,出资开房者受到的处罚却与他人不同,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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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的一晚,王某和程某、魏某、衡某相约在一家饭馆大快朵颐后,兴致正高,便继续约往KTV唱歌喝酒。两轮下来,大家都感觉有些上头,竟一拍即合,商议搞点毒品玩一下醒醒酒。几人凑了500元,由王某与程某联系毒贩唐某买来毒品(唐某已另案判决)。随后王某出资在宾馆开房,四人于房中轮流吸食毒品后离开。

次日,魏某如法炮制,邀约其余三人至自己租住的车库内吸食毒品,四人遂在该车库将昨夜剩余的毒品吸食完毕。

几天后,四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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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累犯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魏某的行为也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综合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程某、衡某两人则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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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的场所不仅包括行为人拥有所有权、经营权的住房或者营业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使用、支配的场所,例如住宅、出租屋、宾馆、轮船、汽车等。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明知他人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而放任不管的,也属于《刑法》上的容留行为。

容留行为无论是主动实施,还是被动实施;无论是有偿行为还是无偿行为;无论容留者是否参与吸毒,均涉嫌违法犯罪,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两案中,王某、魏某不仅自己吸毒,还分别在以个人名义登记入住的宾馆房间内、个人租住的房间内邀请、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容留他人吸毒为吸毒人员提供了隐蔽的畅所、助长了吸毒的不良风气,是助纣为虐、养痈贻害!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毒品犯罪,在与朋友交往时选择有益身心的娱乐活动,不要为一时快感所蛊惑,坠入犯罪网罗,如若发现有人在自己所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一定要及时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