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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首次开庭审案

作者: 李 欢   发布时间: 2017-04-19 08:59:10

4月13日上午,随着法槌敲响,荆门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钱某与被上诉人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钱某认为,自2008年起,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在距离其房屋六百米处进行生产,噪音超过了国家标准,严重影响其休息。同时,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粉尘,导致钱某承包经营的田地无法耕种。另外,该公司向钱某农田及堰塘排放污水,致使钱某生活饮水安全遭受威胁。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协助钱某搬离,并置换新房;该公司赔偿钱某经济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由该公司承担。

 

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依法取得环保许可及资质,系合法合规经营,各项排污标准均符合国家规定,噪音、粉尘、生活污水排放均达标,钱某称该公司对其造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钱某诉讼请求。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污染行为、是否对钱某造成了损害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焦点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

 

该案系荆门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以来审理的首起环境资源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