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履行合同义务“不冤枉”
签订合同在场不反对,丈夫代签合同属有效
作者:
李吉平
发布时间:
2013-09-23 15:27:36
李某满以为自己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京山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却让她的如意算盘落了空。
2009年9月,湖北省襄阳市李某与京山县人夏某经过协商,由李某的丈夫以李某名义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登记为李某所有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某住宅区的一套房屋作价8万元卖给夏某,两年后李某协助夏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中产生的费用由夏某承担。签订合同当日,夏某与李某夫妻均在场,夏某一次性付清了8万元房款,李某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原件交付夏某。同年10月,夏某就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合同约定的两年期满后,夏某多次与李某联系,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均被李某拒绝。夏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审理中,李某以合同上是其丈夫签订她的名字,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买卖合同虽然是李某丈夫以李某名义与夏某签订,但合同签订时,李某在场且未表示反对,应当视为对其丈夫代签合同行为的认可,合同是李某本人与夏某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夏某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夏某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宣判时,经过法官详细讲述法理与案件事实,李某终于明白自己这场官司输得一点不冤枉,表示将按期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