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房屋腾退案
6月15日,荆门市掇刀区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被申请人周某的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在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及新闻媒体、社区居民的监督见证下,经过4个小时的努力,最终将被占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买受人。
抵押房屋贷款逾期未还 银行依法起诉维权
2010年11月12日,周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荆门掇刀支行为周某提供贷款20万元,期限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周某以某小区3幢1层104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和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办理房产、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农行荆门掇刀支行于2010年11月18日依约定履行了借款20万元的义务。然而,周某在借款到期后未全额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15年6月24日,周某尚欠借款本金193 000元及利息。为此,农行荆门掇刀支行诉至掇刀区法院,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93 000.00元及利息;周某若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农行荆门掇刀支行对周某所有的某小区3幢1层104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调解协议不成 周某被判偿还贷款
受理该案后,掇刀区法院多次组织案件双方进行调解,试图通过和谐方式促使案件化解、矛盾平息,双方就抵押房屋变现偿还贷款进行协商,由于周某坚持要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因出售价格协商不成,未能达成一致。2015年11月26日,掇刀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周某偿还农行荆门掇刀支行借款本金193 000元及利息;农行荆门掇刀支行对周某的抵押物,荆国用(2005)第01010308185号[他项权证号荆土他项(抵)第20100623号]土地使用权、房权证荆门市房权证东宝区字第00054633号(他项权证号荆门市房他证东宝区字第3101855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周某拒不腾退房屋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16年1月18日,农行荆门掇刀支行向掇刀区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案件后,掇刀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但被执行人讨价还价,最终协商未果。掇刀区法院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后组织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2017年2月14日,掇刀区法院按第三次拍卖的流拍价将抵押房屋变卖。5月15日向周某发出强制迁出公告,限令周某于5月25日前搬出,逾期后,周某仍未搬出,6月8日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周某于6月15日到场强制搬出。为稳妥执行该案,抽调相关庭室和兄弟法院法警组成强制执行专班,多次到现场查看情况,召开强制执行协调会议,对该案进行执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预判,制定了详尽的执行预案。
6月15日9时,掇刀区法院集中力量对周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腾退。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生活日常用品、家具和家电等财物进行了认真清点和打包,搬运至城南新区临时租住房内。直至13时终将被占房屋腾空,交付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