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坑夺命”要警惕 留守儿童需关注
7岁的张强(化名)与表哥在外婆家屋后的小河边玩耍时,不慎滑入水坑,溺水身亡。外出打工的父母悲痛欲绝,一纸诉状将荆门某镇人民政府、荆门某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8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及丧葬费20000元。
前年六月的某天中午,7岁的张强与其表哥王冉(化名)到外婆家玩。午饭后,张强与王冉准备到屋后的小河边玩,张强到该桥边水坑洗脚时不慎滑入水坑中,因水坑较深,王冉施救不成后即回外婆家喊人施救,待他人将张强救起时,张强已溺水身亡。
原告:地质勘查挖坑未回填 镇政府监管失职要担责
发生事故的水坑系荆门市某镇人民政府修建滚水桥时委托某地质勘察公司地质勘察时所形成,勘探工程完成后该公司未对该坑进行回填,也未设立警示标志。
张强父母认为该水坑是某镇人民政府委托地质勘察公司取土形成,勘察完毕后,某镇人民政府和地质勘察公司既未对水坑及时回填也未在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禁入标志,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留下了安全隐患,才会发生儿子溺水死亡的意外,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河道内无需设警 父母监护不当
此案在开庭审理时,某镇人民政府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张强的死亡是王明夫妇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所致,与其的委托地质勘察行为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地质勘察公司认为,水坑在河道内不是人行通道旁,无需设置警示标志,张强之死是由其父母监护失责所致,自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监护人与地质勘察公司均需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地质勘察公司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在道旁勘察挖坑后未及时回填,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履行安全保障告知义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责任;受害人张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是造成张强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某镇人民政府无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不承担责任。
二审调解:判决后,地质勘察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中院民一庭法官耐心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地质勘察公司向张强父母赔偿人民币7万元。
社会责任:关注和保障留守儿童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
据《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当前我国共有5800万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外出误工谋生,留守儿童往往由年老体弱的祖父母照管,由于疏于监护,安全教育缺位等问题严重,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儿童昭示着希望,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同样如此,他们需要关注、关心和关爱,使他们远离危险,健康成长,不仅是父母、学校的责任,更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