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 新闻检索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信息

合伙人退伙后回原合伙体工作不属重新入伙

作者: 熊 蓓   发布时间: 2014-03-10 08:31:01

   

 

近日,荆门市中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对合伙人退伙后回原合伙体继续工作是否属于重新入伙作出了判定。

2011410,苏某、袁某、张某、李某、刘某五人合伙出资542万元购买了某煤矿的经营权,其中苏某投资30万元,张某为合伙组织的代表人。合伙时没有书面协议,各合伙人的出资均没有收据。2012716,苏某要求退股,张某、袁某在场,由袁某出具了退股30万元的欠条,张某出具了利润转股金的5万元欠条。20129月,苏某回煤矿上班,工作到201211月底离开。因两笔款项均未支付,苏某起诉至法院,分别要求返还上述款项。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苏某退伙后回煤矿上班是否表示其重新入伙。

一审法院认为,原合伙体成立时未签订书面协议,苏某退伙后又返回煤矿从事退伙之前的管理工作,且增加监管财务工作,参与管理经营,同时合伙组织为其补发了工资,表明其重新入伙且得到了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如其再要求退伙,应经合伙人对合伙财产重新清算后再分割。遂驳回了苏某的两项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苏某回煤矿工作时,未重新签订入伙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苏某增加了监管财务的工作及补发工资等事实,即使该事实存在,也不足以证明苏某是以合伙人的身份回煤矿工作。况且其回去工作未向合伙体交纳股金,也未退回退股欠条,表明其并未向合伙体再次投入资金,故不能认定其重新入伙。

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依法进行了改判,支持了苏某的两项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