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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中院举行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

公布近一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五起典型案件
作者: 扶正军 水 双   发布时间: 2016-06-27 09:21:14

针对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荆门两级法院进一步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依法严惩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坚持严厉打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近一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毒品犯罪一审案件100件162人,审结90件138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6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人,判处其他刑罚115人。6月24日,荆门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其中的五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赵某甲、赵某乙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是迄今为止荆门地区涉毒数量最大的一起毒品案件,数量高达17公斤。

2014年4月和5月,以赵某甲、赵某乙为主导的8名云南籍被告人先后两次在云南购买麻果共计约17公斤运至荆门,通过荆门中间人余某贩卖给唐某某、徐某某等人牟利。2014年5月8日上午,公安机关在荆门市掇刀区某酒店门口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赵某甲、余某、徐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近3公斤,毒资84万余元,随后,其他被告人也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甲、赵某乙等14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赵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某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赵某乙限制减刑。其他同案犯依据各自涉毒数量和情节判处了相应刑罚。

    案例二:李某某、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案。毒品交易中涉枪,社会危害性更大,危险性更高,涉毒案中涉枪比例增加,值得警惕。

       2015年3月底,李某某与彭某某商议,欲从广东购买3000克左右的冰毒贩卖给彭某某,彭某某同时要求李某某帮其弄一支枪带回荆门。4月初,李某某开车将约3000克毒品和一支猎枪、十四枚子弹带回荆门藏匿。4月9日上午9时许,李某某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130克冰毒。之后,彭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约定在荆门市掇刀区某小区对面见面交易。下午3时许,李某某赶至约定地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2969.9克,彭某某贩卖毒品2839.9克,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同时二人还共同运输枪支一支,均已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彭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王某某身为警察贩卖、运输毒品,且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

2015年4月20日18时许,贩毒人员彭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警察)约定以每颗32元的价格从王某某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尔后,彭某委托皮某某等人先后向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共计26200元。次日晚,彭某和郑某某到宾馆找王某某拿走8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量为72克)。

4月24日下午,王某某以60000元的价格在天门城区一家餐馆从“少波”(别名)手中购得两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丙胺。当晚21时许,王某某携带毒品乘出租车从天门返回沙洋时被沙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13.4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102.9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5.41克、“甲基苯丙胺”102.9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军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案例四:王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九周岁,犯罪前是一名从事“摩的”的运输人员,当其得知经常乘坐自己“摩的”的一男子是贩毒人员时,受利益驱动,便与此贩毒人员联系,并从其手里拿走毒品进行贩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5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钟祥市胡集镇卫生院大门口将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彭某。公安民警当场将二人抓获,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及其摩托车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51颗(净重4.67克),甲基苯丙胺48袋(净重16.38克),从彭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0.2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2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五:洪某某、魏某贩卖毒品、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该案是一起人体藏毒运输、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洪某某系女性,其以身体藏毒的方式从云南省运输毒品麻果289.4克到荆门市区,准备贩卖给他人。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洪某某在云南以每颗20元的价格购买了3000颗麻果,后将麻果分装并藏于胸罩与下体内,乘货车来到荆门。次日晚,被告人魏某在某酒店以每颗28元的价格找被告人洪某某购买了260颗麻果,并将其中的200颗麻果以6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

2015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该酒店分别将三被告人现场抓获,从被告人洪某某房间内搜出未出售的麻果264.8克,从魏某身上搜出麻果5.65克、甲基苯丙胺晶体1.16克,从王某某手包内搜出麻果18.95克,冰毒1.2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89.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魏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4.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0.2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荆门日报、荆门晚报、荆门广播电视台、荆门社区网等媒体记者参加了本场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