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全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全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全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决定编制统一的《湖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和分支机构。
外地上述机构(必须在注册地所属地法院申报)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条件
原已入选《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单》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一并纳入本次审核、评分,择优入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报名材料:机构报名提交的材料应按报名条件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装订成册。
(一)律师事务所
1.报名登记表;
2.履职承诺书;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名单;
5.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本所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名单、律师业务履历;
7.自2016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止本所律师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8.证明本机构人员中任市州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9.本机构近3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说明;
10.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版见本公告附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报名登记表;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
4.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本所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业务履历;
6.现任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7.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本所2018年度出具审计报告数量的证明;
8.自2016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止本所出具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报告(原件、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相关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审计的委托合同(复印件)。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隐去;
9.证明本机构人员中任市州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10.本机构近3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说明;
11.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版见本公告附件)。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
1.报名登记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本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从事清算或经营管理业务的证明材料,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5.自2016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止本机构现有从业人员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人员名单、业务履历;
6.本机构现有从业人员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7.证明本机构人员中任市州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8.本机构近3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说明;
9.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版见本公告附件)。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评审的方式择优录取。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1. 报名时间:2019年5月15日。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报名材料。
2. 报名地点: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报名,诉讼服务中心211室。
五、本公告于2019年4月30日同时在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及荆门晚报头版发布。
附: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破产管理人机构报名登记表(律师事务所)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破产管理人机构报名登记表(会计师事务所)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破产管理人机构报名登记表(破产清算公司及其他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版
5、司法鉴定、评估和破产清算机构廉洁规范执业承诺书(模版)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破产管理人机构报名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
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机构印章)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备注 |
1 | 机构名称 | ||
2 | 机构设立日期及性质 | (合伙制、合作制、有限责任制、其他) | |
3 | 机构注册地 | ||
4 | 办公地址 | 填写实际办公地址 | |
5 | 办公场所性质及面积 | 自有产权或租赁(㎡) | |
6 | 机构资质 | ||
7 | 机构在册律师人数/从业总人数 | ||
8 | 机构在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数 | ||
9 | 本所办理破产案件的骨干型律师 | ||
10 | 本所人员中任地级市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 | (证明材料附后) | |
11 | 机构16年1月1日---19年4月30日本所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数及完成情况 | (案件情况用附表形式附后) | |
12 | 机构16---18年度纳税总数 | ||
13 | 机构、机构负责人、合伙人、团队负责人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 (以附表形式附后) | |
14 | 国家级刊物有关破产清算类文章 | (以附表形式附后) | |
15 | 省外影响机构及个人 | (指进入外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 |
16 | 16---18年度惩戒情况 | ||
17 | 机构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
18 | 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 ||
19 | 机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 ||
法院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破产管理人机构报名登记表
(会计师事务所)
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机构印章)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备注 |
1 | 机构名称 | ||
2 | 机构设立日期及性质 | (合伙制、合作制、有限责任制、其他) | |
3 | 机构注册地 | ||
4 | 办公地址 | 填写实际办公地址 | |
5 | 办公场所性质及面积 | 自有产权或租赁(㎡) | |
6 | 机构资质 | ||
7 | 机构在册会计师人数/从业总人数 | ||
8 | 机构在册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数 | ||
9 | 本所办理破产案件的骨干型会计师 | ||
10 | 本所人员中任地级市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 | (证明材料附后) | |
11 | 机构16年1月1日---19年4月30日本所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数及完成情况 | (案件情况用附表形式附后) | |
12 | 机构16---18年度纳税总数、16---18年度省注会协综合排名 | ||
13 | 机构、机构负责人、合伙人、团队负责人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 (以附表形式附后) | |
14 | 国家级刊物有关破产清算类文章 | (以附表形式附后) | |
15 | 省外影响 | (指进入外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 |
16 | 机构及个人16---18年度惩戒情况 | ||
17 | 机构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
18 | 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 ||
19 | 机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 ||
法院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破产管理人机构报名登记表
(破产清算公司及其他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
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机构印章)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备注 |
1 | 机构名称 | ||
2 | 机构设立日期及性质 | (合伙制、合作制、有限责任制、其他) | |
3 | 机构注册地 | ||
4 | 办公地址 | 填写实际办公地址 | |
5 | 办公场所性质及面积 | 自有产权或租赁(㎡) | |
6 | 机构资质 | ||
7 | 机构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数/从业总人数 | ||
8 | 本所办理破产案件的骨干型人数 | ||
9 | 本所人员中任地级市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 | (证明材料附后) | |
10 | 机构16年1月1日---19年4月30日本所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数及完成情况 | (案件情况用附表形式附后) | |
11 | 机构16---18年度纳税总数 | ||
12 | 机构、机构负责人、合伙人、团队负责人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 (以附表形式附后) | |
13 | 国家级刊物有关破产清算类文章 | (以附表形式附后) | |
14 | 省外影响 | (指进入外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 |
15 | 机构及个人16---18年度惩戒情况 | ||
16 | 机构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
17 | 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 ||
18 | 机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 ||
法院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模版)
本公司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编入湖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未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若查实申报材料存在瞒报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自愿接受取消申报资格的处理。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在已经纳入管理人名册后发现的,自愿接受剔除名单、通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行业协会的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评估和破产清算机构
廉洁规范执业承诺书
为促进司法鉴定、评估和破产清算机构规范化和廉政建设,更好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司法技术工作对审判执行中心工作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确保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破产清算工作优质高效进行,各自愿申请加入的中介机构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加强对司法鉴定、评估和破产清算机构的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职业原则履行职责、规范执业,保证在执业活动中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资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从事鉴定、评估和破产清算等活动。受托事项超出执业范围或实际执业能力的,及时向委托法院说明,保证不超范围执业或转委托;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正常案件委托,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接受委托的,提前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认真进行现场勘验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好送检材料,不得损毁、丢失。如需损耗检材,必须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五、遵守委托法院对鉴定、评估的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评估和破产清算等工作,需要延长委托期限的,及时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六、严格按照行业规定收取费用,承担符合规定的司法救助,减免鉴定、评估和破产清算等费用。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机构信息变更情况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本机构的处罚;
七、未经委托法院同意,不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可能影响鉴定、评估等意见的材料,遇有回避情形的主动向委托法院申请回避;
八、妥善保管委托鉴定、评估和破产清算等材料,自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九、遵守廉洁执业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廉洁要求向人民法院索要案件委托以及采取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争案源,不得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贿,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消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承诺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