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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集中办理委托鉴定工作机制的意见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0-06-29 14:47:13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集中办理委托鉴定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就集中办理委托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委托。各业务庭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一律移送至本院司法技术部门,由司法技术部门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

二、完善移送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委托鉴定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

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二)确认鉴定事项、依据和范围;

  (三)确定鉴定材料;

  (四)决定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回避;

  (五)决定延长鉴定时间;

  (六)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者终结鉴定;

  (七)确定评估基准日(或价值时点);

  (八)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

  (九)其他应当由审判(执行)部门负责的事项。

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一)组织选择鉴定机构;

  (二)办理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材料;

  (三)指定专人协调鉴定工作,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四)监督鉴定机构依法合理收取鉴定费用;

  (五)组织现场勘验;

  (六)督促鉴定机构按时完成鉴定;

  (七)收集审判(执行)部门对鉴定意见及鉴定机构的评价;

  (八)协助审判(执行)部门处理委托鉴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严明纪律要求,规范机构选择。全市法院在办理对外委托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尤其是在对外委托重点工作环节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规程操作。

  (一)办理对外委托案件应采取主、协办人制度。

    (二)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应当公开进行。民事、行政案件鉴定机构的选择采取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主、协办人可组织当事人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以随机方式选择的,以随机方式选择鉴定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一律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

刑事公诉案件专业机构或专家的选择由主办人提出意见,中级法院报司法鉴定部门负责人批准、基层法院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事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时,应邀请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移送部门派员监督。

  (四)对鉴定机构资质等级有要求的,可以在符合等级条件的机构中随机确定。法医临床类初次鉴定原则上就近确定鉴定机构。

四、加强监督协调,提高鉴定效率。鉴定期限从鉴定机构收到鉴定费用次日开始计算。一般案件的鉴定期限为30日,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期限为60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鉴定机构申请,审判(执行)部门的合议庭可以确定具体的延长时间,但鉴定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因补充材料、现场勘验、提取检材或者暂缓、中止、终结鉴定等原因延误的期限,不计入鉴定期限。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鉴定期限以建设工程管理协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五、严格名册准入,加强动态名册管理。中院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制定的审核标准对各类专业机构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执业资格、执业信誉、执业业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同时对各类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在其执业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现象,以及办理法院委托案件严重超期、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委托案件等情况,随时取消入选专业机构名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