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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反映: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五大特点

作者: 柯香玉   发布时间: 2015-12-18 08:43:09

随着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急剧上升态势,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愈来愈多。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涉案标的额持续攀升。据统计,钟祥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额由2012年的68件、0.14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88件、0.53亿元,2015年1-10月,累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增至296件、涉案标的额1.06亿元。且大标的额案件数量角度,仅今年1-9月,受理案值超50万元案件50件、超100万元案件25件、超500万元案件有3件。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的快速增加,反映出当前民间融资的活跃程度和潜在风险。

二是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日益突出。利用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恶意诉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虚构债务的情况屡有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私刻伪造公章等犯罪行为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频出现。如,钟祥富民行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涉及金额数千万元;李宏兵借贷案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涉及人数50余人等,这些案件牵扯人数众多、涉案标的额大,均涉嫌犯罪,由此引发的纠纷已从单纯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涉嫌刑事犯罪。

三是诉讼主体呈现多元化、复杂化。从过去的亲朋好友或熟人群体发展到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寄卖行、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目前,钟祥从事民间借贷的融资公司共有20余家。

四是民间借贷日趋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一些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担保公司或个人,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借款凭据不仅包括借款人、出借人,还包含中介方、用款方,致使借贷关系复杂化。如富民行投资公司与众多债权人签订格式化借条后,转而又将资金转借给广源饼干等企业,收取高额利息。

五是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债务人借款后携款跑路或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时有发生,在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缺席或公告送达的案件高达40%。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被告缺席或拒不应诉,仅凭原告一面之词,法院难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受中立性原则制约,法院通常情形下不能主动搜集、调取对被告方有利的证据,只能凭原告单方举证定案下判,这些都使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另外,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只能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在程序选择上只能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无法适用小额速裁、支付令、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因而导致审理期限拉长,审判效率下降。

建议:

一是加大监管引导力度。由于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范畴之外,银监部门一直未能采取措施进行监管,建议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结合本地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成立专门的民间借贷风险监测机构,建立有效的监测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市场地位和行业发展方向,制定中介机构专项管理法规,建立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退出机制,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信息中介、典当行等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整顿超范围经营,对趁人之危而攫取暴利的高利放贷行为予以打击和取缔。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意识和责任,将人民银行、公安、工商和金融等部门有效地组织起来,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基层百姓尤其是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民正确对待民间借贷行为。

二是加大打击惩处力度。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仔细审查其中是否隐含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配合,严厉打击赌博犯罪、吸毒贩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当前与高利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法院应当通过审判职能的行使,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防范非法集资、借贷等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和政府部门通报,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网络等形式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深刻揭露涉及民间融资违规行为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借款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共同防范不规范或非法民间借贷引发不安定社会问题。

四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当前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银行贷款门槛高且手续繁琐,民间借贷的便捷性使得较多商事主体选择民间借贷。因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拓宽并规范融资渠道,简化融资环节,有效解决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者的资金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