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文管理办法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06-12-18 15:57:26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条 公文的处理包括公文的办理、管理、立卷、销毁、归档等一系列工作。第三条 办公室机要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审核、用印、整理、传阅、归档和销毁。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第四条公文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做到重点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用词规范,标点准确,符合公文格式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同时,还应确保公文的及时、安全和保密。第二章 发文管理第五条 本院各单位除办公室外不得直接对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行文。第六条 本院发布公文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如下:(一)《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荆中法发)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发布重要的决定等。(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中法)主要用于死刑复核报告,延长审限的报告以及传达重要事项的通知,重要请示、报告、通报、批复等。(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荆中法办)主要用于办公室根据院党组和院领导授权,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对下级法院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布置工作,与其他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第七条 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文制发用印审核签批单》,并按签批单中规定的项目填写。第八条 由办公室以本院名义拟文起草的带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经办公室负责人核稿,主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审核,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签发。本院各部门拟文起草的单项性业务或工作的文件,认为需要以市中院名义发布的,经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发。第九条办公室对本院各部门拟文送审的文稿应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以市中院名义发文,以何种形式行文;公文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文是否需要划密及密级。第十条 办公室对文稿进行审核处理后,由负责人签字,根据文件的内容,送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或拟文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第十一条院领导审批公文,由主批人签署意见,写上姓名和时间,其他审批圈阅,视为同意。院领导在签发公文时,发现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应要求承办人提交审核后才予以签发。根据院领导授权,以办公室名义代表市中院发布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报院领导同意。第十二条市中院与其他单位会签公文的程序。如由本院主办的,按以市中院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程序办理,经院长签发后,送会签单位会签。如由外单位主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签署会签意见,送办公室审核处理后,呈送主管院领导并报院长签发。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不得与非政法部门就审判工作联合发文。第十三条 院领导签发公文后由办公室负责分类登记编号,送打字室打印。第十四条 公文打印的清样由拟稿单位校对,经校对人员签字认可后交由办公室负责人最后审定,签署是否印刷的意见,印制件送拟文单位签收。第十五条 公文印制件由拟文单位送机要室盖院印,不符合公文流程处理程序要求的,机要员不得盖院印。第十六条 下列公文可以盖院印:命令、报告、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请示、函、会议纪要。下列发文不得盖院印:本院的《会议纪要》、各部门向上下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的行文。第十七条 本院印发的文件应严格按照文件上的主送和抄送单位发送,不得扩大和缩小发送范围。第三章 收文管理第十八条 机要员对收到的各类文件、传真等公文,要及时用计算机按类别进行登记、编号、注目。第十九条 院领导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和各种会议材料,应及时转交办公室机要员进行整理和归档。第二十条对需要送院领导阅示或传阅的文件,机要员应填写收文处理单,送办公室负责人拟办。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机要员要根据拟办意见及时送院领导阅示或传阅。第二十一条 院领导对收文有批办要求的,机要员应根据院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将文件送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办理,并办好签收手续。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负责人接收文件后,应在五日内阅完,并将文件退回机要室。第二十三条 各类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上级部门要求清退的“三密”文件按要求清退。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三密”文件的管理,由本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以便及时归档。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