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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法院制裁虚假诉讼 当事人被拘留罚款

作者: 王 欣   发布时间: 2019-07-15 11:24:33

7月10日,钟祥市法院依法对彭某、陈某甲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彭某、陈某甲及湖南某公司系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钟祥法院于6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并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彭某拘留十日,罚款2万元;对陈某甲拘留十五日,罚款5万元;对湖南某公司罚款10万元。

陈某甲系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陈某甲、湖南某公司与胡某甲、胡某乙在湖南省临武县合伙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15年下半年,陈某甲找到杨某,要求杨某为其提供真实发生过的大额经济往来银行流水,杨某便将转账借给熊某、周某的资金往来流水记录共计700万元提供给了陈某甲。后来,湖南某公司根据该流水记录向彭某出具了一份借条。

2016年1月4日,彭某代理人陈某乙持借条和700万元的交易流水记录到钟祥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审理,判决湖南某公司偿还彭某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陈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案外人胡某甲、胡某乙对该判决不服,向钟祥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法院裁定驳回胡某甲、胡某乙的再审申请。2018年7月13日,荆门市检察院以该民事诉讼案件系虚假诉讼为由向荆门中院提起抗诉,荆门中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钟祥法院重审。

法院再审认为,彭某主张陈某甲、湖南某公司偿还借款,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亦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彭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是案外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知道为虚假证据;陈某甲利用该明细让彭某起诉自己,并代其交诉讼费用,明显违背常理;在诉讼中陈某甲对彭某的主张不具有实质性的对抗,并不否认彭某诉称的基本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双方恶意串通,变造证据,虚构事实,彭某无请求权基础,对其请求不应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和处罚决定。

据悉,钟祥市公安局已对彭某、陈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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