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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11-30 09:06:08

  

 

张启华,男,1970年3月9日出生于荆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700309117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关庙岗村碗厂沟煤矿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关公园沿渠路98号,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张启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司法局(原荆门市掇刀区司法局)执行。

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司法局认为张启华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为:2018年8月22日下午4时许,漳河镇爱飞客飞行基地一小型飞机在训练降落过程中,不幸冲出跑道落入河中。其时张启华在附近约2.3km处安装航标,听到声响即驾驶渔船赶到事发地点,将在水中攀着杨树的两名飞行员营救到自己渔船上,并协助有关部门打捞飞机至晚10时许。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司法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本院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张启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现对以上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

异议联系人:苏法官   联系电话:0724-2635091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