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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分析司法鉴定周期长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 张文静   发布时间: 2015-12-29 09:33:06

 

目前,在荆门法院审判实务中,因司法鉴定周期长导致案件久审不结的现象日益凸显。截至2015年底,全市各基层法院因司法鉴定导致案件未结的有233件,占一定的比例。 经调研分析,司法鉴定周期长原因如下:

 

一是鉴定机构设置不够完善。由于当事人偏好一线城市的鉴定机构,导致其超负荷运转,案多人少;对无法交纳鉴定费用或矛盾激化的案件,部分机构拒绝鉴定;少数鉴定人员职业操守不够、专业能力不足,存在因当事人吵闹、上访或贿赂作出有失公正结论的情况;冷门鉴定机构较少或为空白,无法满足实践需要。

 

二是鉴定程序运行不够规范。现行法律对启动鉴定程序没有详细规定,当事人申请成唯一途径,而法官为降低裁判风险,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就准许,启动程序显轻率,民事审判领域尤为突出;现行法律对重新申请鉴定无次数限制,一方不满意动辄就要求重新鉴定,重复鉴定问题突出,诉讼周期被拖延。

 

三是当事人配合不够及时。部分当事人不交纳鉴定费用、不配合开展工作或不积极提交材料,因鉴定结果未达预期目标,收到鉴定书后不告知法官,不配合程度高达近三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当事人需等病情稳定后才能鉴定,只能将鉴定暂先搁置,等待时间较长。

 

缩短司法鉴定周期的几点建议:

 

一是严格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强化法院的启动决定权,当事人初次提出申请后,由法官根据案情来审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是否需要鉴定,重新申请鉴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因拖延诉讼时间等提出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结合办案审理期限,规范相应的司法鉴定时间,由法院司法鉴定部门负责对鉴定结果催办、督办,对鉴定机构不遵守时限规定的,可建议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或取消其资格;对鉴定机构进行分类定级,上一级机构可复核下一级机构的鉴定,实行两鉴终鉴制,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二是努力加强各方责任和沟通。鉴定义务方拒不配合鉴定时承担不利后果;鉴定人应出庭解答当事人、审判人员的疑问;鉴定人员、法官、当事人应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案情,当事人按时交纳鉴定费用,法院将鉴定信息向双方公开,在鉴定过程中贯穿调解工作,促使调解结案。

 

三是规范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规范管理,完善人员管理、落实培训教育、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在原有鉴定机构名册基础上,补录偏门、冷门鉴定机构,对已收录的机构实行年淘汰制和资质等级明示制;对鉴定机构设立投诉登记制度,对违反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时间的,给予处罚,对一年内重新鉴定的机构,若出现更改和推翻原结论达2个以上的,暂停执业或取消资格;国家出台统一的司法鉴定参照标准及收费标准,加大对收费的监管;可参照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 建立鉴定援助制度, 确保当事人都有机会参与司法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