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时办结制度
为改进我院机关工作作风,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咨询、诉讼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各庭、室、处、局、队(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各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 结合本单位实际,限时办结时限规定为,对各类案件的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规定的审理时限:
(一)相关办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呈送分管领导。
(二)分管领导在收到相关部门呈送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处理;需主要领导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主要领导。
(三)主要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四)其他有时限规定的办理事项,各个办理环节的时限,按办理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分别按三分之一的时间确定。
(五)对重大、紧急事项,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紧急情况下,可在向院领导报告同意后先办理事项,事后补办补齐相关手续。
(六)对院机关一般性公文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并按以下时限办理,院办公室收到的外来公文必须在24小时内登记、分送处理完毕,各部门收文时间以院办公室的登记收文时间为准。普通文件各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到送院办公室审核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呈送院领导,院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文印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成稿,收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完毕。对紧急公文应随收随办,从收文拟办、审核送签到印制发出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对一般性来访咨询或电话咨询,受理后即时答复或请相关部门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疑难问题,在请示汇报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
(八)对法律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根据领导的批示或答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以上八类事项,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须向有关领导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延长办结时限的原因和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反馈服务对象。
第六条 本制度所包含的限时办结事项达到问责条件的,按照《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问责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未尽事宜按行政事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