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中院开庭审理天鹅广场持枪抢劫杀人案
作者:
王 波
发布时间:
2018-10-12 15:38:16
9月28日上午,荆门市中级法院在新审判大楼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甲、许某某持枪抢劫案。被害人亲友、社区民众及新闻媒体记者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许某某多次蓄谋抢劫他人财物。2008 年10 月间,二人窜至中缅边界购得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四发,并将上述枪支子弹藏匿在事先改装的法兰配件内带回荆门市。2009年4月16日晚,刘某甲驾驶小货车搭乘许某某到荆门市东宝区天鹅广场伺机作案。下车后,二人分别随身携带仿六四式手枪和水果刀步行,当发现一辆停靠在天鹅路路边的小汽车内只有正在打电话的被害人刘某乙一人后,刘某甲便上前拉开副驾驶车门强行进入车内欲对刘某乙实施抢劫,许某某站在主驾驶一侧望风。在车内刘某甲持枪对刘某乙进行威胁,但遭到其激烈反抗。其间,许某某发现车内情况不对,便持刀敲打主驾驶车窗,并强行拉开主驾驶后车门进入车内,持刀朝刘某乙上身乱刺。三人缠斗的同时,刘某甲持枪朝刘某乙的左胸部开了一枪。刘某乙受伤后所驾驶的车辆失控与前面一辆出租车发生追尾,刘某甲、许某某见状迅速下车逃离现场。后刘某乙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47岁)。经鉴定,刘某乙系生前被他人枪击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甲将枪支丢弃到荆门火车站广场的绿化带中,后被群众捡拾交给公安机关。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作案凶器仿六四式手枪、子弹的照片,法医尸检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刘某甲、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持枪抢劫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了相应的辩解辩护意见。鉴于案情重大,本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