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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法院依法审结余秀华诉郑某某名誉侵权案

作者: 柯香玉   发布时间: 2018-06-28 15:37:04

近日,钟祥市法院依法审结网络诗人余秀华诉郑某某网络侵权案件,判决侵权方郑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8年4月,原告余秀华起诉至法院,称自2010年2月至今,被告郑某某在其开设的名为“网络诗选”的新浪博客、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表大量侵权文章,肆意对原告进行诬陷、诽谤,严重诋毁原告的声誉,致使大量诗歌爱好者在网络上对原告议论纷纷,对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与社会声誉。

钟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某在其开设的网络平台发表转载文章,使用侮辱性语言,实名攻击原告,致使大量网民跟帖评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直接影响原告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正面形象,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被告辩解其博客文章只是辱骂原告诗歌作品,并非辱骂原告本人。根据法律规定,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的言行应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实施,其使用大量不文明语句在网络平台上实名攻击原告,丑化原告人格,使用的语言带有明显的侮辱词汇,法院认为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钟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郑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余秀华名誉的侵害,在规定时间内删除其在新浪博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侵权文章。并在上述网站及网络平台刊登向原告余秀华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此外,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