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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属股东个人财产权益公司无权处分

作者: 王晓明   发布时间: 2014-07-01 08:34:35

   

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谭甲与张某、丁某等四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出让方为某公司名称后括号注明谭甲。协议约定将该公司股东谭甲95%的股权与股东谭乙5%的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张某、丁某等四人。后谭甲以谭乙不同意股权转让为由,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公司随后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的抬头虽将某公司列为转让方,某公司也在协议上盖章,但股权属于股东的财产权益,转让股权应由股东处分,某公司的股东是谭甲和谭乙,该协议的内容本身亦对此予以充分证明。因此,该协议的转让主体实质应为股东谭甲和谭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