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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枪贩毒近3000克 被抓现行判死刑

作者: 伍华清   发布时间: 2016-03-17 14:44:20

       

        李某从广东购买近3000克毒品、一把猎枪,运回荆门贩卖。在掇刀交易时,被警方抓获。近日,该男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运输枪支罪,被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同案犯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获的毒品及枪支、子弹、面包车予以没收。

  201549日下午3时许,在掇刀虎牙关大道一小区对面,缉毒民警的目光紧紧地盯在一辆雪佛兰轿车上,因为那里可能会出现一宗毒品交易。时机一到,民警们一拥而上,将在场的两男子抓获,查获一袋疑似晶体846.13克。

  两男子分别为沙洋的李某、彭某。20153月底,李某跟彭某商量,打算到外地购买3000克左右的冰毒回荆门,卖给彭某,再由彭某分销给下家。47日,李某驾驶面包车到广东,其间,彭某还让李某弄把枪回来。李某在陆丰市找人以每克28.5元的价格购买近3000克冰毒,又花1.2万元买了支猎枪和14枚子弹。次日下午,李某带着毒品和猎枪、子弹与朋友从惠州出发,到沙洋后,李某将一部分毒品和猎枪、子弹藏到了纪山镇的妹妹家,自己带了一袋毒品坐车到荆门,以35元每克卖给一吸毒人员130克毒品,获款5000元。

  后来,彭某与李某联系,约定在掇刀一小区对面见面交易。正当两人赶到见面地点,准备在车上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民警在李某妹妹家查获两袋疑似晶体1993.77克、一支猎枪及14枚子弹。经鉴定,被查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送检枪支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枪支,子弹为国产12号猎枪弹。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彭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两人共同运输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