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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电波中的民法典

作者: 土门巷社区   发布时间: 2023-05-23 08:59:38

      5月23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肖清华做客包联社区土门巷社区“红色电波”广播室,为土门巷社区群众送上一场精彩的法治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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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邀嘉宾肖清华:居民朋友们,大家好!我是肖清华,今天非常荣幸能通过土门巷社区“红色电波 空中之声”同大家共同学习《民法典》中的法律知识。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今天,我们就一些社会热点,同大家一起来学习!


       播音员龚婷:近年来,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路见不平到底“吼不吼”不时成为社会热点新闻,考验着大家的良知和法度。那么遇到这些情况我们是否应该伸出援助之手?请问肖主任,《民法典》中有没有具体条款保护见义勇为者呢?

      特邀嘉宾肖清华:当然有,我们国家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价值观上,一直以来,都是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逃逸或者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见义勇为者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播音员龚婷:这一条款为我们见义勇为者,为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最近,天气逐渐炎热起来,大家的户外运动和出游也增多,对于广大运动爱好者们来说,在进行户外活动时,伤亡情况时有发生。那么,谁来为这风险买单?《民法典》中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呢?

       特邀嘉宾肖清华:有的,《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另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播音员龚婷:这项法律条款既能引导大家慎重参与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减少和预防社会风险,又能明确责任界限,激发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

       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广大居民朋友们!如果你是一个热爱运动和参与活动的人,作为参与者,请注意:

       ① 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② 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③ 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