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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藏毒者”引发“贩毒链”,真“刑”!

作者: 京山法院   发布时间: 2024-03-29 15:36:45


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判处肖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罚金一万元至三万五千元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查获在案毒品。

案情简介




2016年,肖某在清理其对外出租的房屋时,发现厨房内藏有一个银白色袋子,其中装着若干红色片剂。肖某从前承租人因涉毒被判刑获知该红色片剂可能是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以下简称“麻果”),遂一直私自藏匿。

2022年5月,唐某在帮肖某搬家时得知其有毒品“麻果”,便将此事告知了殷某;殷某随后又告知了张甲,张甲表示,她知道张乙吸毒,可以将“麻果”卖给张乙,从中牟利,并可通过张乙联系买家、打开“销路”。几人一拍即合,一条贩毒"链条"就此形成。

2022年6月,殷某和张甲分两次通过唐某向肖某购买了200颗“麻果”,肖某因此获利3700元、唐某获利700元。后张乙多次联系张甲购买“麻果”共42颗,并卖给吸毒人员,从中获利1200元;张甲与殷某从其间获赃3800元。后几人被依法抓获,执法人员从肖某住所查获剩余“麻果”167克、从张甲住所查获剩余“麻果”11.4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等5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5.18-18克不等,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有毒必究、贩毒必惩。本案中,肖某等5人明知是毒品仍铤而走险,进行藏匿、贩卖,并形成贩毒链条,最终自食其果、得不偿失。毒品是犯罪的祸根、罪恶的深渊,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京山法院将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并通过公众开放日、普法宣传等有效方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