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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中院审结一起副厅级干部受贿、挪用公款案

作者: 王 波   发布时间: 2017-07-04 15:06:50

6月29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北省地税局副巡视员杨荣辉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荣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荣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杨荣辉利用担任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柳某、黄某某等18名单位和个人在减免税款、承接地税系统工程、个人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宋某谋取工程承接上的不正当利益,收受上述19名单位和个人人民币107万元、价值人民币4.72万元电视机5台和价值人民币2.8万元钢琴一架,折合人民币共计112.52万元。此外,2012年6月和2013年1月,被告人杨荣辉还先后两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70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荣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2.52万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700万元供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其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荣辉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采取“两规”措施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相关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系自首,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荣辉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