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做证,前女友保管的钱终于返还
作者:
熊 蓓
发布时间:
2014-10-23 14:47:14
今年57岁的赵师傅系黄石人。2013年,赵师傅在网上认识了荆门的李女士,两人在网上聊得很投缘,赵师傅后来到荆门,与李女士生活在一起。同年5月,赵师傅母亲病故,赵师傅领取了28500元的抚恤金。赵师傅打算将钱带回武汉,与其他继承人平分。李女士知道后,便给赵师傅发短信,“你如果相信我,就把钱汇到我的金卡上,我的金卡不收手续费,你不要把钱放在家里,不安全。那是大家的钱,到时带到火车上,也不安全……”后来,赵师傅把钱汇到李女士的银行卡上。
同年7月,赵师傅与李女士结束了恋爱关系。赵师傅找李女士索要该款时,李女士拒绝返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赵师傅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赵师傅诉称,该款是其给李女士暂时保管的,现两人分开,李女士应该返还该款。李女士辩称,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赵师傅多次找自己借钱,共1.1万元,两人的日常生活消费也由自己支付。2013年7月,她取了6000元,以赵师傅的名义为赵师傅家人汇去。到赵师傅离开荆门时,赵师傅的28500元已全部用于偿还他的欠款和日常消费。因此,她不应该将该款返还给赵师傅。
庭审中,李女士提交6000元银行取款单、购药单等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就短信内容来看,李女士表达的意思是,钱放在家里或带到火车上均不安全,如果赵师傅相信李女士,就把钱汇到李女士的银行卡上,应该体现出李女士是为了资金安全考虑,要求代为保管该款意愿,故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至于在李女士保管该款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对该款另作处理的问题。首先,没有证据证明赵师傅对该款作另行处理的意愿;其次,李女士认为该款用于偿还借款和汇给赵师傅6000元等,从举证来看,并不足以证明;李女士提交的购药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是由其支付。所以,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改变了李女士保管该款的性质,故确认李女士保管赵师傅的28500元成立,李女士应当返还该款。法院判决李女士限期向赵师傅返还28500元。
此案在二审过程中,经市中院民二庭承办法官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女士当庭返还赵师傅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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