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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外逃都不好,该还的债还是赖不掉

作者: 京山法院:李吉平   发布时间: 2013-05-30 09:32:00

   

案情:

2012年11月1日,袁某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向吴某借款20万元,当时袁某出具了借条,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偿还此款,但借条上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同年11月15日,袁某与妻子陈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借款到期后,吴某找以袁某催索借款,袁某开始还以种种理由往后拖延,后来手机也停了,人也下落不明了。吴某找陈某,陈某则表示她已与袁某离婚了,借款是袁某借的,只能找袁某。无奈之下,吴某以袁某与陈某为被告,向京山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袁某、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

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袁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袁某与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吴某借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此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逃债案例,借款后马上协议离婚,让妻子与借款“脱钩”,随后,借款人外逃,下落不明,企图让借款就此“烧死”。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偿债责任不是谁想逃就逃得掉的。

一、双方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袁某向吴某借款,其出具的借条就是双方协商形成的简单的借款合同,这种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二、袁某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故袁某应当在吴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其偿还的借款以20万元的借款本金为限。不过,如果未按判决确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陈某应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袁某借款发生在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费尽心思,该还的债还是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