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开车莫饮酒,饮酒莫开车
作者:
李 伟
发布时间:
2016-07-11 08:42:58
2014年底,林甲之父林乙在王某家吃饭并饮酒,酒后,林乙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某到达现场后,林甲对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受伤。
后林甲及其家属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对林乙的死亡承担责任,该案经法院一、二审判决,认为王某作为宴请人,宴请林乙吃饭喝酒,这一先行行为也致使王某负有了注意义务,即先行为义务,通常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特定行为,致使他人受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或危险升高,行为人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林乙饮酒后欲独自骑摩托车回家,王某在此时便负有及时劝阻林乙酒后驾驶以免发生危险的义务,而王某却未予以照顾及劝阻,显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所以,王某对林乙的死亡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该案审结后,王某将林甲诉至法院,认为林甲无故将其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甲在其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迁怒于王某,将王某殴打致伤,侵害了王某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王某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是好意宴请吃饭,但因饮酒无度且酒后驾车,致使惨剧发生,宴请人及劝酒人皆应承担一定责任,且酿成案中案。切记: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