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 |||||
案由 | |||||
告知 事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 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 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 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 ||||
送达 地址 及方 式 | 当事人 | ||||
指定签收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确认送达地址 | |||||
是否同意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诉讼文书 | □是 □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 ||||
手机号码 | 邮编 | ||||
其他联系方式 | |||||
受送 达人 确认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 |||||
请正反双面打印,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系统设置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为受送达人开设的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中。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受送达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录验证码。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提供12368短信、官方微信服务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关注后须登录)消息推送服务,提醒受送达人及时查阅已送达的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七、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