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原常务副市长陈传根受贿案一审宣判
作者:
王 波
发布时间:
2017-07-13 16:55:08
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随州市原常务副市长陈传根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陈传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人民币96.0129万元、黄金512克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陈传根利用先后担任随州市副市长、随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随州市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湖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某、随州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丁某某、随州市某工贸集团公司董事长饶某某等10名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协调贷款、申请项目资金、岗位调动等事项提供帮助,个人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1.54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