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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法院开庭审理“金宁小区出租车撞人案”

作者: 邓亚男   发布时间: 2019-06-05 12:56:22

6月4日,备受关注的荆门市东宝区“金宁小区出租车撞人”案在东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0余名区人大代表现场旁听。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量刑标准、是否构存在自首情节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2019年2月1日下午14许,荆门城区出租车司机杨某(男,48岁)载客行至东宝区金虾路金宁路段时,与私家车主余某相互抢道、别车,行至金宁小区东门处时,杨某停车与余某发生争执,杨某斗狠驾车撞向余某,余某被撞击后抓住出租车雨刮器,杨某加速顶着余某冲向长宁大道,在长宁大道上杨某的车头撞到一辆正在行驶的CRV越野车尾部后 ,杨某迅速挂倒车档,在倒车时出租车尾部又将一辆正在行驶的轿车车门撞坏,后出租车熄火停车。经鉴定,被害人余某受轻微伤,另两辆被撞车辆损失价格分别为3300元、1000元,事发时出租车车速23km/h。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在上班高峰期驾驶机动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冲撞他人及道路上其他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当庭认罪,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