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贩毒罪行严重
市中院对两罪犯执行死刑
近日,市中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李志鹏、张祖祥两名罪犯执行死刑。
2013年6月1日22时许,罪犯李志鹏乘坐黄文曦(同案犯,已判刑)驾驶的摩托车从湖北省京山县永兴镇到京山城区,行至京山一中西边路段,被同向行驶的一辆红色本田思域轿车超车时逼到路边。黄文曦、李志鹏恼怒之下,即驾摩托车尾随至京山城区玉丰十字路口东,追上正在等红绿灯的思域轿车。黄文曦从摩托车工具箱内取出警用伸缩棍击碎轿车左侧后窗玻璃,李志鹏冲上前,从轿车右侧前窗用尖刀刺伤驾驶该车的被害人程波(男,殁年40岁),并持刀进入车内将程波逼到副驾驶座位。黄文曦将摩托车停放在金山国际大酒店旁的建设银行门口后,驾驶程波的轿车,与黄文曦一起将程波挟持。其间,程波对超车一事进行解释和道歉,黄文曦、李志鹏不予理会。当轿车行至城中路实验小学附近路段时,程波拉开副驾驶室车门欲跳车逃离,李志鹏拦住程波往车上推,黄文曦将程波往车上拉,李志鹏持刀刺中程波胸部,致程波升主动脉被刺破引起心包填塞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黄文曦、李志鹏恐罪行败露,即拿来一小壶汽油,在京山县新市镇洪泉村3组下焕岭路段,将轿车浇上汽油焚烧尸体和轿车后逃离现场。
2012年6月,罪犯张祖祥联系湖南祁东人陈忠诚(另案处理)后,从陈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000粒(重约1350克)运回钟祥贩卖,获利人民币10万元。同年7月,张祖祥再次与陈忠诚联系后,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3800粒(净重2189.72克),在运回钟祥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市中院一审,认定罪犯李志鹏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张祖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二罪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经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罪犯死刑。市中院分别于2016年1月29日、2月3日在市中院固定刑场采取注射方式对罪犯李志鹏、张祖祥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