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 新闻检索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信息

以案释法 | 假冒注册商标获刑,生产经营切莫“拿来主义”

作者: 彭艮虎   发布时间: 2022-12-14 16:50:37

微信图片_20221214163721.jpg

京山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判处该公司处罚金15万元,该公司董事长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金某以16000元向唐某购买了17000余双制鞋的半成品(包括鞋面、鞋底、外包装盒及某品牌商标吊牌标签)。后金某安排公司员工将该批制鞋半成品加工制作成某品牌硫化鞋成品,共计 11 个品种、17640 双。金某安排员工将上述成品硫化鞋按照颜色全部分类包装之后,存放于公司的车间仓库。经鉴定,上述涉案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硫化鞋在2015年11月的市场价格总计为人民币377万余元。



























法院审理

























微信图片_20221214163725.jpg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和金某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该公司和金某认罪认罚,且金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并由扣押机关将涉案硫化鞋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法官提醒

生财有道,还需诚信经营。冒用商标,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各企业、市场经营户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锻造自主创新能力,而不是“拿来主义”,窃用其他品牌的专利成果。京山法院将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等涉企犯罪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