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争抚养 儿子意见需考虑
作者:
京山法院 李吉平
发布时间:
2013-05-30 10:03:00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都同意离婚,但因争相抚养儿子而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征求孩子的意见后,判决儿子由被告郜某抚养。
游某与郜某于1997年11月登记结婚,1998年7月生育儿子小游,儿子生育后不久,两人即外出务工,孩子一直由游某的父母代为抚养、照顾,直到2007年郜某返回后,才由郜某照管。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恶化。2011年10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因游某外出务工未能离成。今年,游某提起诉讼,要求与郜某离婚,儿子小游由自己抚养,郜某依法承担抚养费。庭审中,郜某也同意离婚,但也坚持抚养儿子,并表示可以不要游某承担抚养费。
游某父母长期照管小游,与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且视小游为延续游家“香火”的希望,表示谁不把孩子判给他家,就要跟谁拼命。而郜某对孩子也是志在必得,儿子究竟该判给谁呢?京山县法院的法官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在他们到场的情况下,征求了小游的意见。小游表示愿意跟随母亲郜某生活。法官又回头做游某父母的工作,告知他们,孩子无论随哪一方生活,都不能随便改名换姓,还是双方的孩子,都可以接去玩,都有照管的义务,孩子今后对其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一番依法入理动情的疏导,做通了两位老人思想工作。法官于是当场宣判,准予游某与郜某离婚,儿子小游由郜某抚养。宣判后,双方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一起激烈的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就此圆满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