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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次被告又何妨?

作者: 李胡兵   发布时间: 2013-04-01 15:58:00

   自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一直备受关注。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和行政机关是两个对等的诉讼主体,而长久以来,行政诉讼中却难觅行政首长的身影,形成告官不见官的尴尬局面,2008年至2010年,荆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43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包括副职)出庭的只有22件,其中行政首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只有6件。2011年12月7日,荆门市政府常委会议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纳入制度规范,将有望打破尴尬局面。

   行政诉讼只见不见的现象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弊端。行政机关不出庭,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就缺乏直观了解和深入认识,事后也难有针对性地做出整改,个案得失无法及时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经验和教训,无法有效利用诉讼这一机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群众打行政官司,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无法体现对群众利益的重视、合法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群众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心理难以平衡,一旦输了官司,往往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加大对政府的抵触情绪。

    一把手为何不愿出庭应诉,究其原因,是传统官本位观念在作祟。

   旧时审案,当事人跪拜叩首,官员高高在上,惊堂木一拍,威风凌凌。而如今,普通老百姓也可以把当官的告上法庭,双方成了平等的诉讼主体,这让很多们不适应。

   再加上中国人向来忌讳打官司,当被告被认为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即使法治发展到今天,仍然有不少人抱有这种观念。对簿公堂即意味着撕破脸皮,平常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走上打官司这条路。而民告官,也多半因为事情到了通过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程度,要到法庭上见个分晓。行政首长不愿在法庭上公开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因为面子上挂不住。

   于是乎,行政机关当被告的案件,法定代表人都是找工作人员代替出庭了事。

其实,法律并没有给人分出三六九等,不管你是行政首长,还是普普通通的小老百姓,法律赋予你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平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没有光彩不光彩的区别。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应当以平常心待之。相反,行政首长以普通当事人的身份站在法庭上,与老百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倾听老百姓的陈述,接受老百姓的质询,与老百姓面对面的辩论,有助于营造民告官的良好氛围,缩短行政首长与老百姓的心理距离,改变传统的法制观念,不但可以增加行政机关的威信,还使人民群众看到了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纠纷的诚意和决心,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可以增强相互间的理解,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猜疑,有利于解决纠纷,协调官民矛盾,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矛盾,行政首长出庭对于化解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的矛盾有着积极意义。看到一把手坐在法庭上,起码,解决矛盾的态度摆在那里了,老百姓激愤的情绪马上缓解下来,双方距离纠纷的解决进了一大步。通过应诉,行政首长可以直观地了解到百姓的诉求,了解百姓对于行政机关的期望,这将直接影响行政机关今后对老百姓的态度,影响政策的调整,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还提升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可谓一举多得。

   如此有益而无害之举,只需要我们的行政首长们抛弃成见,放下身段。其实,当一回被告又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