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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 熊 蓓   发布时间: 2013-09-30 08:56:21

   

   近期,市中院民二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一审法院频繁出现错误适用驳回起诉的情形,且易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混淆,将其认定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

   2012年至20139月,民二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共有4件案件适用驳回起诉错误,其中2件以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驳回,1件以保险法中规定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未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为由,认定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予以驳回,另1件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

驳回起诉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其上诉审理期限仅一个月,且其结果只有两种:裁定维持或指令审理,在二审中不可能对其作出具体裁判。驳回起诉是对案件进行的程序性处理。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判决的方式作出,其上诉审理期限与普通二审案件一样均为三个月,其结果是对案件实体作出的处理,存在多种形式,在二审中也可根据案情作出改判。两种裁判方式的区别十分明显,并且性质截然不同,一个针对程序,一个针对实体。判断是否适用驳回起诉,只需看起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只要符合起诉的四项实质要件,均应进行实体审理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而不能以其他理由滥用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