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 新闻检索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信息

无偿保管也应尽到相应保管义务

作者: 王强宸   发布时间: 2016-07-05 09:23:35

2009年底,胡某将其所有的一部塔式起重机存放在某公司仓库院内;2012年9月,该公司在清理杂物时,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设备变卖。胡某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0元。该公司认为其系无偿保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仅同意支付设备变卖所得的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虽系无偿保管起重机,但仍应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其将起重机变卖时应当进行公告等相应事宜,采取合理方式尽量联系设备所有人,在无法联系设备所有人时应当对该资产进行合理处置。该公司未尽到相关保管义务,且其变卖起重机的价款与起重机的实际价值相差甚大,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释明法理,多次做工作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由该公司赔偿胡某塔吊损失50000元,胡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