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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法院判了!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4-08-21 16:52:4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与工作要求,着力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致力于将法庭服务与基层治理相结合,最大程度方便群众诉讼,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近日,掇刀区法院城南法庭通过“保全+调解”快速化解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夫妻婚内财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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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女方张某与男方李某于2009年10月在荆门市东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自2023年1月起,李某开始与第三者杨某交往甚密,随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交往期间,李某为了取悦杨某,多次以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杨某赠与资金。张某发现后,曾尝试与杨某电话联系要求返还,但杨某始终拒绝沟通,张某多次追讨无果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对第三者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杨某返还获赠财产。

鉴于被告杨某银行账户资金以及网络管控资金具有随时转移的较大可能,城南法庭在案件受理后,根据原告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时对被告杨某的银行账户以及网络管控资金进行了足额冻结。因原告张某并未掌握李某向被告杨某微信转账的准确数额,原告张某还向法庭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请求查询李某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微信交易流水及余额。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兼顾保护李某的个人隐私,承办法官仅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查询李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微信交易流水的调查令,从而准确获悉了李某累计向杨某转账12万余元的事实。

法院调解
为最大限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原告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因双方互不让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申请需要数天时间考虑。几天后,承办人趁热打铁再次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结合情理和法理充分释法明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杨某明白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自己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也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被告杨某应当返还受赠财产。最终,被告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同意返还受赠财产。考虑被告杨某也存在向李某转账的实际情况,最终在法庭的组织下,被告杨某与原告张某达成了返还受赠财产95000元的协议并当场履行。同时,被告杨某还承诺断绝同李某之间的非正当男女关系,不再干扰原告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生活和家庭关系。原告张某随即向法庭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杨某银行账户及网络管控资金的冻结。至此,一起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于庭前化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告张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感谢法官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仅一个月时间通过办理保全,向我们开具律师调查令,前后组织数次调解将案件化解成功,当事人非常开心、非常满意!8月14日上午10点,原告张某亲自将一面印有“执法如山扬正气,秉公办事得民心”的锦旗送到了承办法官手中,并向承办法官表达了感谢。(以上均为化名)

这面锦旗不仅凝聚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盼,也表达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高度肯定。下一步,掇刀区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让司法的公正高效与温情及时传递到人民群众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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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法院裁判此类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侵害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应认定无效行为,保护了婚姻中无辜的受害人,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该裁判也警示大家,超出合理边界的感情和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