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伍华清 袁达成
发布时间:
2022-02-25 09:11:12
近日,在我院受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审判团队创造性地通过引进外部力量,对权利受影响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妥善安排,极大地弥补了刑事判决产生的外溢社会风险,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温度。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蔡某某以既要照料老人,也要扶养未成年的女儿和侄儿、侄女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蔡某某判处相应实体刑,已经充分考虑本案实际,且蔡某某在开庭审理亦未提出异议,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蔡某某不宜判处非监禁刑。经合议庭分析研判,蔡某某反映家中老公公和女儿需要照料的情况,因蔡某某的丈夫有正式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在蔡某某被羁押期间有能力也有意愿对他们进行照顾;蔡某某反映的自己父母可以继续享受相关护理政策和相互扶持。
但蔡某某的两名未成年侄子女,因两人母亲放弃抚养权后回到原籍(江西),父亲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羁押服刑,故面临事实无人抚养和照料的局面。
为此,合议庭先后多次走访沙洋县民政局妇女与儿童福利股的工作人员,协调相关单位迅速启动“事实无抚养人”的认定措施,对两名未成人进行社会救助(每人每月约1300元),从经济上解决两未成人的后顾之忧。蔡某某经本院二审裁定后,已经移送执行,现正在服刑中。经过审判团队的多方沟通协调,以及村民自治组织和民政部门的不懈努力,目前蔡某某的侄子、侄女由两人的爷爷监护,相关救助措施已经审批完成,两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得到妥善安置,这也为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履行相关社会职责、体现司法的温情关怀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