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 新闻检索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信息

6年非访50余次 父子寻衅滋事终获刑

作者: 王 欣   发布时间: 2018-11-23 15:10:40

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长期、多次进京非访,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对当地社会综合治理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还以到北京进行非访为手段向政府部门强拿硬要财物,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钟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谭某甲、谭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三年,并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谭某甲、谭某乙不服,提起上诉。11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谭某甲、谭某乙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钟祥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与裴某因宅基地发生冲突,裴某将谭某甲打成重伤,2004年4月14日,该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裴某赔偿谭某甲经济损失3.13万元,裴某已履行完毕。2006年11月2日,谭某甲以裴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其身体残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裴某给予民事赔偿,钟祥法院判决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荆门中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裴某赔偿谭某甲3.56万元,谭某甲已领取全部赔偿款。两年后,谭某甲又以荆门中院判决由其本人承担15%的责任错误和未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等事由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与此同时,谭某甲与裴某的宅基地纠纷,最终由当地镇政府与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执行,满足了谭某甲重新划界确权的要求。

谭某甲与裴某宅基地纠纷问题解决后,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仍不满意,以法院判决的谭某甲与裴某身体权纠纷案中划分由其承担15%的责任错误以及未支持其精神损失赔偿诉求、赔偿上访损失费等多项事由进京上访,谭某甲自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进京上访登记47次,谭某乙自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进京上访登记48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3次。2014年3月24日,钟祥市公安局以谭某乙违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为解决谭某甲、谭某乙长期、多次进京上访问题,2014年4月16日,当地村委会被迫与谭某甲、谭某乙等签订协议书,由村委会一次性给付其伤害赔偿、精神损失、上访损失等费用,已被谭某甲、谭某乙等人领取。

2016年3月,被告人谭某甲又以追究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调处其与裴某纠纷中不作为、乱作为责任,撤销钟祥市公安局对谭某乙因非访而被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等多项事由进京上访,谭某甲自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1月14日期间进京上访登记5次。因谭某甲、谭某乙长期、多次进京上访,有关单位接访谭某甲、谭某乙花费交通费、生活费共计20多万元,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相关人员亦因此受到党纪处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借故生非,长期、多次共同到北京市非信访部门及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访,并以此相要挟,非法向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索取财物,属于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