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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到庭,法院照样可以判离婚

作者: 京山法院:李吉平   发布时间: 2013-06-13 09:43:00

   

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不到庭的被告唐某好好地上了一课:一方不到庭,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照样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同是罗店镇人的唐某与谢某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好。2000年10月,儿子小唐出生。这虽然给平静的家庭生活带来了许多欢乐,却也将双方的性格差异显现到台面上来,唐某寡言少语,总认为自己是“爷们”,对洗衣、做饭、“引伢”之类的家务活四手不伸,谢某当然不依,于是双方经常为些鸡毛蒜皮的家务小事发生争吵打架,感情越吵越差。2009年初,双方发生争吵后,谢某一气之下离开家庭,到广东打工,从此双方分居生活。2012年2月,谢某向法院提起诉书,要求与唐某离婚。法院从挽救夫妻感情的角度出发,在调解无效后,判决不准离婚。可双方的感情未见恢复,依旧分居生活。2013年2月,谢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唐某心中还是认为这婚是离不掉的,不举证,不答辩,不到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唐某与谢某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法判决准予谢某与唐某离婚,同时,对婚生子小唐的抚养问题也一并作出了判决。

法官说法:

当前,农村仍有不少不愿离婚的案件被告存在“我不同意,就不能离婚”的糊涂认识,因而在诉讼中采取“三不”(不答辩,不举证,不到庭)的消极态度,这不仅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不到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1.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被告自2009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不能和好,依旧分居生活,双方分居生活时间满两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是合法的。被告唐某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判决的做出和判决的效力。

2.当事人“三不”行为影响自己诉权的保护。民事诉讼奉行“当事人主义”,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主体,不参与诉讼活动,会影响自己意见的表达和权利的保护。不答辩,法院就不能获知该当事人对于诉讼的具体意见;不举证,你的主张就有可能因为没有证据支撑而得不到支持;不到庭,就放弃了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权利和当庭陈述的权利。因此,不管你对对方诉讼主张如何反感,不能以消极逃避的“三不”态度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