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中院判决一起时间跨度达二十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作者:
熊 蓓
发布时间:
2017-06-30 11:41:14
1996年罗某向李某借了8000元,二十年后李某将罗某告上法庭。6月29日,荆门市中级法院判决一起时间跨度达二十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来,罗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1996年,罗某向李某借款,李某给了罗某一张8000元的定期三年存单,罗某出具了借条。后来李某要求罗某还款时,因双方存在其他矛盾,罗某未偿还借款。双方为还款等事宜争议不断,经过村、镇多次调解,在2014年达成了协议,约定由罗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后罗某仍未还款,李某遂起诉要求其还款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罗某与李某在2014年达成了还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约履行,罗某应偿还李某借款本金8000元,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协议约定的还款期之前不计算利息,协议约定的还款期之后计算逾期利息。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出借的是存单,如果存在银行会一直计算利息,因此利息应从存单存入时间开始按存单上的利率年息一分计算利息。
市中院二审认为,存单上虽有利率,但李某与罗某之间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在2014年达成协议时亦未约定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