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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书面协议赠与房产能反悔吗?

作者: 刘清华   发布时间: 2018-12-10 09:40:44

签订了婚前书面协议并亲笔签字的赠与协议能否被撤销?当事人诉至东宝区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协议条款,东宝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不服,上诉至荆门中院。日前,荆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位于城区某房产属于廖某单独所有。2016年6月6日,廖某与刘某签署《婚前协议书》,协议约定:廖某自愿将上述房屋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并承诺孩子出生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刘某的姓名。在签署该协议后当日下午双方登记结婚,现小孩亦已出生,但上述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现双方发生争执,男方担心自己利益受损诉至东宝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东宝法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现赠与的不动产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廖某在不动产产权转移之前可主张撤销房产赠与,廖某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房产的赠与。

 

刘某上诉辩称,本案所涉《婚前协议书》是双方对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特别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因房屋是否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且本案双方签订协议书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应适用合同法撤销规定。荆门中院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本案赠与约定中的房屋尚未发生物权变更登记,故廖某可以撤销该赠与。上诉人刘某提出该约定系合法有效,是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等有关赠与的性质、效力等方面的上诉理由,均不影响廖某行使撤销权,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哪些赠与能够撤销,申请撤销要符合哪些条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